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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也算侵权吗?音乐人有话要说

文章来源:音乐在线观察


在《歌手2017》第二期中,迪玛希凭借一曲连升3个Key的《歌剧2》震惊全场,但在1月31日,Vitas的制作人布多夫金在微博上表示湖南卫视并未经授权使用该歌曲,随之晒出了律师函。这件事情一时引发人们广泛关注,如何正确、合法的翻唱一首歌呢?现在的歌唱类节目对于版权问题是怎么处理的呢?让我们来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吧。

首先,我们先介绍一下版权沟通的流程。在与版权方进行版权问题的沟通对接时,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一、当音乐人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注册会员时,其版权一般归音著协运作。音著协法务部的相关负责人称:“电视台方每年会向协会缴纳一笔音乐作品广播权的费用,来解决全世界音乐作品广播权的问题。涉及这部分音乐作品的版权使用时,节目组一般会与电视台沟通协商。”

二、目前市场上的大型唱片公司一般均设有专门管理旗下艺人词曲版权的版权部门,部分公司还会将词曲版权交给专门的版权公司来运作,如索尼唱片大部分的词曲版权都在ATV公司,当音乐节目需要使用相关版权时,便会与此类的版权公司进行沟通与授权。

三、还有部分独立音乐人的音乐版权是由他们本人掌握的。如李志的经纪人曾经说过:“李志的词曲版权是李志团队自己拥有,我们并没有注册音著协的会员,所以授权必须要通过李志本人或者我们团队。”



音乐人:对于版权应用越来越全面

蒋敦豪在《中国新歌声》节目上翻唱《天空之城》,也再次带起一轮民谣热点,他曾经表示:“我们对选秀节目持开放的心态,因为像我们做独立音乐的,平时展示的平台并不是这么多。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我当然希望有更多的机会让更多的人听到。”

节目方:平衡权利人与使用方双方的利益

   至于一档音乐节目中的歌曲版权是如何沟通的,《中国新歌声》宣传总监陆伟说过:“歌曲(节目中翻唱只涉及词曲著作权)的授权需要向歌曲的词曲权利人或版权代理方来解决,可能是个人、版权公司,或者版权机构。根据权利人性质或者使用方式不同,一般需要提前一周至一个月来洽谈”。

在音乐节目版权签订时,平衡权利人与使用方双方的利益是关键。“做到既要保护智力创造,也要鼓励知识传播;既要反对市场垄断行为,也要防止权利滥用,要在保护作者权益这个基本前提下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作品的广泛应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最终满足最广大消费者的精神文化需求。”这是陆伟对于节目使用歌曲版权问题的看法。我们也可以看出,现在的歌曲类节目对于歌曲版权问题还是非常重视的。


律师观点:著作权有清晰规定,不存在立法空白

   选秀类音乐节目在解决版权时,节目制作方一般会事前联系歌曲的版权人,当然有时也会联系音著协,但并非所有的制作方都会这样规范操作。这种类型节目从海选到决赛也许会使用几百首曲目,逐一找作者客观上也许会比较费时费力,但绝对不能因为嫌麻烦就不取得许可。华乐成盟法律顾问刘志军表示,音乐人有时无奈放弃维权,一方面因为维权需要付出一定的精力和财力,而音乐著作权目前的赔偿金额又普遍偏低。另一方面,权利人本来是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社会上还存在一种奇怪现象,认为维权就是单纯为了钱,反而会指责音乐人拜金。

对于选秀类音乐节目如何解决版权,著作权有清晰规定,不存在立法空白。选手现场翻唱表演、录制播出,属于商业目的使用,节目制作方依法应当事前取得许可,否则就是侵权。对于选秀类音乐节目,音乐作品构成了整个节目和商业模式的基础,没有好的音乐就没有成功的节目,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制作角度看,节目制作方应当尊重著作权法,更应当尊重音乐和音乐创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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